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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校长教师培训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20年09月10日 16:22:26 访问量:16770
泰兴市教育局文件


泰教财〔2020〕4号


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泰兴市校长教师培训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泰兴市校长教师培训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按照本办法要求,并结合各自实际安排、组织好校长教师培训工作。


                          泰兴市教育局 
2020年4月10日



泰兴市校长教师培训专项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校长教师培训专项资金管理,提高培训质量,提升队伍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泰兴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泰兴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泰财行〔2017〕49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长教师培训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教师学历提升教育、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名教师名校长工作室培训费支出等。教师短期出国培训学习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外办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学教师短期出国进修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教规〔2018〕2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严格控制培训规模,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四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年度培训计划由教育局各职能科室负责申报,计划财务科室汇总,经教育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报财政局备案后批准实施,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严肃性,提高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项目预算的,需报分管培训的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鼓励教师参加在职学历提升教育,经学校批准参加学历提升的教师,参照《泰州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促进优质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泰政发〔2017〕150号)可报销学费的70%。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具体包括: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外校师资授课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教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住宿费。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教室或实验室租金和相关设备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学习资料费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授课教师交通食宿费、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翻译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师资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师资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毎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培训期间除师资费外综合定额标准按照《关于印发泰兴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泰财行〔2017〕49号)有关规定执行;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泰兴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泰财行〔2017〕11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原则上不得举办出省培训活动(行政主管部门文件通知培训的除外),组织出省培训活动需教育主管部门出具报告,经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收取会务费的省内培训活动,如无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一般不予参加。
第九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条  培训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培训活动方案、培训合同、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师资费报销应当提供师资费签收单、相应的职称证明、培训图片、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学历提升人员一律凭学费正式票据、毕业证书复印件报销费用。  
第十一条  培训费的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财政局、教育局等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各校编制年度预算时,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11号)文件规定,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校内教师培训经费,具体使用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编辑:吉裕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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